学会介绍
学会章程

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福建省光学学会,英文名称为 Fujian Optical Society,缩写为 FJOS。

第二条  本会是由全省光学、光电技术科技工作者和专家、学者以及科研、生产、教学、应用等企事业单位自愿结合组成的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福建省。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倡导辩证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作风,开展学术上的自由讨论,团结广大光学光电科技工作者,为繁荣我省光学光电科技事业,振兴我省光学光电产业做出贡献。本会遵守宪法、法律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廉政文化和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会接受主管单位福建省科学技术协会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福建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在福建省福州市大学城科技路1号(福建师范大学旗山校区科研18号楼210室),邮政编码350117。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开展学术交流,传播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经验,评优评奖,促进光学光电科学技术的开发和应用。

(二)普及光学光电科学技术知识,开展青少年科技竞赛和科普活动,提高青少年的科学文化素质。

(三)为提高会员单位光电科技人员的技术水平,开展光电技术培训、继续教育。(四)接受政府部门和会员企业的委托,提供认证、评议、咨询等软科学项目的服务;接受企、事业单位委托,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五)开展省际间科学技术交流,发展同省外科学技术团体和科技工作者友好往来与联系。

(六)编辑出版学术刊物和科普读物,宣传和报道科技成果和科技信息。

(七)组织会员对制订我省科学技术政策和发展光学光电事业提出建议,并及时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

(八)支持和奖励为发展光学光电科学技术做出重要贡献的科技工作者,发现和培养杰出青年科技工作者,举荐人才。

(九)向党和政府部门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呼声,举办为科技工作者服务的各项事业活动。

本会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分为会员和学生会员;团体会员分为会员单位、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副会长单位、会长单位。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本会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加入本会。

第十条  积极参加本会活动的在校生可申请为学生会员。学生会员的会籍期限与学籍同步。

第十一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团体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愿加入本会;

(二)承认本会章程,参加本会活动;

(三)科学研究、设计、教学的单位和学校以及有关社会团体;

(四)从事光学、光电、信息技术和产品的开发、研制、生产、服务等单位;

(五)其他与光科技有关的单位;

 

(五)其他与光科技有关的单位;

在光科技或相关的产业界具有一定实力和代表性的团体会员单位,可申请为理事单位;在光科技或相关的产业界具有较强实力和创新能力的理事单位,可申请为常务理事单位。在光科技或相关的产业界具有领军实力和一流科技创新能力的常务理事单位,可申请为副会长或会长单位。

第十二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或授权的秘书处审核同意;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载入会员名册,并予以公告。

团体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由申请单位提交团体会员入会申请表;

(二)经常务理事会或授权的秘书处审核同意;

(三)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副会长单位的具体审批程序,按理事会制定的相关细则办理;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团体会员证书,并予以公告;

(五)每个团体会员可指派代表一人,作为本会的联络员。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退会自由;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七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一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一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八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并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确认并向会员(会员代表)公告。

第十九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本会负责妥善保存会员相关档案,以及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决议等原始记录。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监事、监事长、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建领导机关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决定终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八)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九)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十)决定终止事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一条  本会实行会员代表大会制度,按照会员代表产生办法,以一定比例在团体会员和会员中选举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届满后应重新推选。

会员代表具体数额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会员数量150个以上300个以下的,会员代表数不得少于100个;

(二)会员数量301个以上500个以下的,会员代表数不得少于150个;

(三)会员数量501个以上1000个以下的,会员代表数不得少于200个;

(四)会员数量1001个以上的,会员代表数不得少于300个。

第二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每届可召开若干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代表。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会员代表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二分之一;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二分之一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二分之一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会员数的三分之一。

理事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理事、常务理事不在本会领取薪酬。

本会理事应是从事光学科技、光电工程、信息技术产品的科研、开发、生产、服务等专业人员,常务理事一般应具有高级职称或光电企业的董监高等。

第二十五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与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会商提名,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法人登记证书有效期满前六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会主要负责人、同级党组织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代表、监事代表五至九人组成的换届选举委员会,并授权换届选举委员会,全权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五分之一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选举委员会,督促指导其完成换届选举工作;

(三)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五分之一。

第二十六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七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审议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会所属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一)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二)制定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三)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四)审议活动资金变更事项;

(十五)审议住所变更事项;

(十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三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会议,应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授权代表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理事二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的,自动丧失理事资格并由理事会确认后向会员代表公布。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采取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负责人由理事会采取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

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罢免程序须按其原产生方式进行。

第三十二条  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三分之二。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形式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

(一)负责人的调整;

(二)增补理事(常务理事);

第三十四条  经会长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的,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五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八条  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五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会会议,应由常务理事本人出席。常务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授权代表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常务理事三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并由常务理事会确认后向会员代表公布。

第三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七条  经会长或三分之一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的,由提议召集人推举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八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负责人总数不得超过常务理事人数的二分之一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具有政治权利,遵纪守法,勤勉尽职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一般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未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或未被人民法院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九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续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二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四十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一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应当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因主观或客观原因未能签署变更登记申请书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的决议,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二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常务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四十三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同时由出席会议成员确认。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并备会员查询,并至少保存30年。

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应当及时向会员通报并备会员查询。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3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经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五节 监事会

第四十五条  监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监督社会团体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成员由会员代表大会从会员代表中选举产生,由3-9人组成,且为单数。监事长由监事会在其成员中推选产生,最高任职年限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二届。

监事不得由本会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人员及上述人员的近亲属兼任,且不得与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其他监事来自于同一单位。

第四十六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八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十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员代表选举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选举规程》《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规程》《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一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二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并在覆盖登记管理机关管辖区域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按规定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三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党建

第五十四条  本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五十五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等方式,在本组织开展党的工作。

第五十六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本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本社会组织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五十七条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本社会组织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八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九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社会组织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纪检组织领导。

第六十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六十一条  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六十三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第六十四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采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七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六十八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致使本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常务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常务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六十九条  本会换届应进行换届审计,本会届中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会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  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会发生违法行为或造成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七十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七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七十二条  本会依据有关法规政策,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

本会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承接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七十三条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二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七十四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七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在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在30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七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九条  本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八十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十章 附则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经2023年4月2日第七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大会表决通过。

第八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八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